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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代的勞動改造。

中國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勞動能力的,實行強制勞動教育,使他們通過勞動改造自己,成為新人。1951在鎮壓反革命運動期間,出現了大量應判監禁的犯人。為了解決監獄、看守所人滿為患和罪犯無所事事的問題,國家組織罪犯從事生產建設工作,促進罪犯勞動改造。1954年8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使這壹改造罪犯的政策合法化。

勞改政策勞改機關在勞改過程中實行“懲罰控制與思想改造相結合,勞動生產與政治教育相結合”和“先改造,後生產”的方針。他們不僅實行軍事管制和強制勞動,而且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在生活上給予革命人道主義待遇,督促他們改過自新。嚴禁虐待和體罰。

罪犯管理中國勞改機關設立監獄和勞改隊,根據罪犯的犯罪性質和嚴重程度,對罪犯實行不同的監管。建立少年犯管教所,進行教育改造。勞改機關在執行刑罰過程中,如果發現判決有錯誤或者罪犯提出申訴,應當交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宣判的人民法院處理。對服刑期滿的罪犯,發給釋放證,按期釋放。對於確有悔改表現的罪犯,應當給予表揚、物質獎勵、記功、減刑或者假釋等獎勵。但是,減刑、假釋應當由執行機關書面提出,報請人民法院復核裁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再犯新罪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報告,依法判處。根據NPC第五屆人大常委會1982號通過的《關於處理勞改勞教人員的決定》,脫逃的,除原判刑期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威脅方法脫逃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被改造的罪犯脫逃後又犯罪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罰。刑滿釋放後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勞改期滿釋放後,犯罪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予以勞動教養。對於毆打報復的犯罪分子,依法從重或者加重處罰(見量刑)。

罪犯的權利和義務罪犯在服刑期間享有下列權利:①選舉權。沒有被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可以行使選舉權,但不享有被選舉權。(2)人身不受酷刑、體罰和侮辱的權利。(3)合法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4)合法婚姻和家庭不受侵犯的權利。申訴權、辯護權、檢舉權、控告權。但不允許罪犯以行使權利為借口無理取鬧,或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罪犯在服刑期間必須履行以下義務:①嚴格遵守監規紀律。(二)服從勞改幹部的紀律。③積極參加生產勞動。(4)接受政治、思想、文化和技術教育。⑤揭露和舉報監獄內外的違法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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