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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了減少吸煙的危害,保護公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市衛生局是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主管部門。

縣、區衛生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禁止吸煙場所的監督管理。第三條本市市區內的下列場所禁止吸煙:

(壹)大中型會議場所、空調會議室;

(二)影劇院、音樂廳的觀眾廳、錄像廳(室)、遊藝廳(室)、歌(舞)廳、音樂茶座;

(三)室內體育館(場)的觀眾廳和比賽廳;

(四)圖書館閱覽室、博物館展廳、展覽館等。;

(五)各類大中型營業廳;

(六)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候車室內;

(七)醫療機構的候診室、診室、病房;

(八)學校的教室、實驗室等室內教育活動場所,幼兒園的兒童活動場所;

(9)通風不良的集體作業場所;

(十)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第四條有關單位應當根據本規定第三條確定本單位的禁止吸煙場所,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根據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指定專門的衛生管理員,受其委托,依照本條例在指定的區域內行使管理職責,並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

(二)做好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煙場所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誌;

(四)禁止吸煙場所內無吸煙設備,無附有煙草廣告的標誌和物品;

(五)根據需要,可以在禁煙場所設立吸煙室,與禁煙場所隔離。第五條教育、文化、衛生、環保和新聞部門應積極開展吸煙有害健康的社會宣傳,勸阻吸煙。第六條在禁止吸煙場所,被動吸煙者有權要求該場所的吸煙者停止吸煙,並有權向衛生行政部門舉報。第七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由衛生行政部門處以200元至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第八條違反本條例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由衛生管理人員予以制止或者勸離,並可處以5至10元的罰款。第九條依據本規定第七條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款時,應當使用市財政局統壹印制的罰款收據。

收繳的罰款應按規定上繳同級財政。第十條拒絕、阻礙衛生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壹條衛生管理人員應堅持教育、處罰和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嚴格遵守本規定,秉公執法。對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者,由其所在單位取消其衛生管理員資格;情節嚴重的,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第十二條本規定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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