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古代法律中,禮占有重要地位,“禮為政先,禮為政之本”,既是道德規範,也是法律規範。秦始皇以法治國,西漢初期壹般是“霸王雜兵”。自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來,儒家思想成為主導政治思想,並逐漸形成了以禮法合流為基本特征的封建法律思想體系。維護“三綱五常”成為封建法典的核心內容,德刑結合、禮刑結合成為法制原則。許多法律內容,從“引經據典定獄”、秋冬行刑,到“十大罪狀”、“八項建議”的規定,都以儒家的等級倫理關系作為定罪或赦免的標準,為歷代統治者所推崇。
中國古代法律首先表現為禮法結合,然後形成了諸法結合的封建法典。從李悝撰寫《法學經典》的戰國時期到秦、漢、唐、宋、明、清的法律,都是以刑法為主要內容,兼有訴訟、民事、行政等內容。這種各種法律的混合編纂形式貫穿於封建社會的各個朝代。
在封建的特殊化/控制制/度下,皇帝是最高/最高/統治者和司法官員,直接/控制著部門/法律的權力。地方司法權完全掌握在各級銀行/行長/官員手中。中央/中央政府雖然有專門的司法機關,但其活動受皇帝(君主/權力)控制,監察、行政/行政/海關也可以審理案件,而審判/審判/海關往往不能獨立行使職權。在封建社會,沒有獨立的/獨立的審判/裁判權,司法機關只是皇帝的附屬物/代理人,是皇帝控制/支配的行政機關/海關。這種行政與司法相結合的制度在中國延續了幾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