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責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機動車拖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停放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拖車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根據《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將非機動車停放在非機動車停車設施內;沒有非機動車停車設施的,車輛停放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和市容環境秩序。
禁止在下列區域停放非機動車:
(壹)人行道、消防通道、盲道禁止停車;
(二)未明確劃定為停車區域的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
(三)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交叉口、鐵路道口、人員密集場所出入口等公共場所劃定禁止停車區域。
第三十三條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違反者拒絕接受罰款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車輛。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六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沒有停車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建築工地上,不得停車;
(二)在十字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場所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外,不得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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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頭溝區人大常委會-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