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誹謗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名譽、才能、信用的社會評價。
第九百九十五條侵害人格權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訴訟時效不適用於受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權利。
如遇他人惡意誹謗,可要求惡意誹謗人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惡意中傷情節嚴重的,是對自己人格權的侵犯。作為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誹謗的起訴程序如下:
自訴時,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法定時效期間內,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自訴壹般采用書面形式,即應提出刑事自訴,並提交法院。但是,如果自訴人寫自訴書確實有困難,可以口頭告知,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制作書面告知,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自訴書或者起訴狀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自訴人、被告人、檢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學歷、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
(三)具體的權利要求;
(四)人民法院的名稱和具體時間;
(五)證人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和來源。被告人超過三人的,自訴人在告知時應當按照被告人人數提供自訴書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