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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機構合同規定的費用不退合理嗎?

不合理。

《合同法》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措施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如果妳與對方簽訂的合同是對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即對方為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合同,且在簽訂合同時未與妳協商,那麽對方應履行說明義務,說明雇傭協議中“課程開始後不予退款,但出國、生病或自然災害除外”的規定,對方免除妳要求退款權利的條款無效。可以給對方退款,省去了妳之前上課需要的費用,培訓機構應該退還剩余的費用。

如果沒有和培訓機構簽訂合同,可以根據沒上課的部分要求適當退款。妳可以拿著收據向消費者協會投訴。

任何情況下,用人單位都不能收取員工培訓費;

1.崗前培訓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約定違約金和服務期限;

2、專項培訓又稱職業技能培訓,企業應預付培訓費,但可以與員工約定服務期限和違約金。如果員工在服務期內離職,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員工按照雙方約定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專項培訓費,對職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本人註:壹般入職培訓不包括在內)的,可以與職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持證支付的培訓費用(註:單位必須有第三方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發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以及為勞動者培訓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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