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認定特定關系人構成受賄罪的條件:
1,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2、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相互合謀。
3.特定關系人配合國家工作人員,* * *共同進行權錢交易。
4、特定關系人有接受受托人賄賂的行為。
二、具體關系的具體範圍:
1.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請托人“提供便利”,但不親自收受財物,而是由其親屬、情婦(丈夫)、親信代為收受。這種通過別人的手進行的權錢交易行為。
2.由“其他親屬關系”形成的“特定關系人”。國家工作人員親屬的範圍不限於近親屬。現實生活中,七大姑八大姨靠攀親戚織毛衣的情況並不少見。有時候這種“遠親”甚至可以超越“近親”,完全有可能形成“同體利益”。
3.“老同學”關系形成的“利益同體”。通過同學關系形成穩定的利益關系,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進行權錢交易。
4、通過“老上級”關系與第三者形成“利益* * *同體”。因為“上下級關系”,利益是壹致的。雖然這種關系與直接利益相比是間接的,但本質上應該是壹致的。
5.國家工作人員的“司機”。國家工作人員,尤其是壹些領導的職業司機,長期為領導開車,成為所謂的“親信”。在取得領導的信任後,與這樣的國家工作人員有著相同的利益。因此,他們也可以說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著相同的利益關系。
6.國家工作人員的“校友”和“老師”。這種校友與師生的關系主要是基於情感網絡,國家工作人員與其校友或老師之間可能不存在任何物質利益關系。但是,如上所述,* * *的利益並不局限於* * *的物質利益,而* * *的政治利益和* * *的情感利益也可以形成“利益同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六條(壹)知悉國家秘密範圍以外的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本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二)國家秘密的知識範圍應根據工作需要限制在最低限度。(三)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可以限定為特定人員,僅限於特定人員;不能限定到特定人員的,限定到機關單位,由機關單位限定到特定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