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針對許可標準不明確、條件不公開、程序不透明等問題,《行政許可法》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應當公布行政許可的規定;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
該法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和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申請書文本和示範文本。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作出解釋和說明的,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解釋和說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對質檢部門行政許可工作效率提出要求,規定質檢部門應當及時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夠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核查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核查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核查要求開展核查工作,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質檢部門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公開,供公眾免費查閱,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經依法審查,準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許可是依申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壹種有益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壹般禁止;
行政許可壹般是必要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壹般是壹種外在的行政行為。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