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關聯企業判斷:(1)其中壹方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總數達到25%及以上;(2)第三方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25%以上的股份;(3)企業與其他企業之間的貸款資金占企業自有資金的50%以上或企業全部貸款資金的10%以上由其他企業擔保;(四)企業半數以上的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壹名董事總經理由其他企業委派;(5)壹個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只有在另壹個企業提供特許經營權(包括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的情況下才能正常進行;(6)原材料、備件等。壹個企業采購的(包括價格和交易條件)被另壹個企業控制或供應;(7)壹個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價格和交易條件,受另壹個企業控制;(8)對企業生產經營和交易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其他相關利益包括家族、親屬關系等。兩家公司股東相同,必然存在關聯企業關系。法律明確規定了關聯企業的相關規定和條件,關聯企業可以協調和促進公司的經營和發展,以達到有利於雙方生產經營的結果。需要註意的是,兩者在司法鑒定上沒有直接關系,還是兩家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二十四條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無關聯董事出席方可召開,董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必須有過半數的無關聯董事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不足三人的,應當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