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安全生產法》所指的危險品有哪些?

《安全生產法》所指的危險品有哪些?

安全生產法所稱的危險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和其他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危險貨物,即在生產、儲存、裝卸和運輸過程中,因其化學、物理或毒性特性,很可能引起火災、爆炸或中毒,並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貨物。顯然,這是從文章的性質來定義的。壹般來說,危險品主要包括: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性物品。

危險化學品的日常管理措施如下:

1,是落實環境安全工作。

“壹手”責任制和“壹票”否決制,成立了環境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由企業“壹把手”任組長,分管環保的副總任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體現了對環境安全工作的重視。二是建立公司-分廠-施工段-班組的分級環境安全管理體系,明確各級環境安全管理的專職或* * *人員,規定各級、各崗位的環境安全職責,實現環境安全工作的層層分解,形成環境安全管理全員參與的良好局面。“沒有規則,就沒有方圓”,環境安全管理體系是實現企業環境安全的有力措施和手段,也是員工踐行環境安全行為的典範。在環境安全管理體系建設中,應堅持以下原則:

2.加強環境風險源隱患排查治理,提高企業環境安全和抗風險能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要提高自身的環境安全和抗風風險能力,首先要對生產裝置進行必要的環境風險評估,明確存在的環境風險源,針對環境風險源制定合理可行的防範和應急措施,建立環境風險源管理檔案,對重大環境風險源進行重點管理。從而為有效、有重點地組織開展環境安全調查打下良好的基礎。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是創造“零風險”環境,實現環境安全“零事故”目標的重要法寶。環境安全隱患排查要堅持“動態、常態、專業、精細、問題負責”的原則,堅持“三到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和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考核合格。評估不得收費。

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單位和采礦、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註冊安全工程師。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註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進行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應急管理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 上一篇:勞動者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下一篇:兩家公司股東相同,是關聯企業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