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可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雇主終止合同。勞動法律法規只賦予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不能認定事實的情況下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不需要特定事實的發生或任何原因。勞動者可以不經用人單位同意,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時壹次性結清工資。勞動者在適用該條款時需要註意四個方面:壹是提前告知,權利人因單方解除可以通過自己的行為破壞自己與他人的勞動關系,可能對相對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因此,保護對方是非常重要的。雖然《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不需要具體的法律事實發生。但是也規定了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也就是說勞動者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後,至少要繼續工作30天。這樣便於用人單位及時安排人員接班,保持勞動過程的連續性,減少或避免用人單位不必要的損失。30天期滿前,勞動者不得擅自離職,但用人單位可以提前辦理解除合同手續。第二,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是勞動合同有效成立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達到時,因壹方或雙方意思表示,合同關系消滅。勞動合同的終止意味著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消滅,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很大的影響。因此,采取謹慎的方式,以書面形式通知,不失為壹種審慎的做法。同時,書面通知也便於計算時間,交接工作,結算工資,有據可查,減少勞動糾紛。實踐中,勞動者在適用這壹法律規定時往往會犯壹個錯誤,即把解除合同通知變成了辭職申請,使自己的權益得不到有效維護。所謂“辭職”和“辭職申請”,是指不接受或不再接受目前的工作或職位,要求離職。既然是請求,單位有權決定是否同意。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