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校園暴力可能觸犯的法律
學生尋釁滋事、辱罵、互毆、因故群毆可能觸犯的法律有:過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233條)、故意傷害罪(刑法第234條)、過失致人重傷罪(刑法第235條)、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條)、侮辱罪(刑法第246條)、聚眾鬥毆罪(刑法第246條)
學生以保護或借錢為名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向同學勒索錢財可能觸犯的法律有搶劫罪(刑法第263條)、盜竊罪(刑法第265條)、搶劫罪(刑法第267條)、敲詐勒索罪(刑法第275條)、綁架罪(刑法第239條)。
二、校園暴力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
還有壹部分學生認為自己是未成年人,即使犯罪也不用承擔刑事責任。我們知道,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如果校園暴力的施暴者達到法定年齡,法院應該對嫌疑人進行懲罰,以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我國刑事訴訟法采取國家起訴原則,檢察官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公訴。
2.民事責任
故意或者過失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侵權行為引起的損害賠償被稱為民事責任。民事責任旨在保護受害人的身體和財產不受非法侵害。
根據《民法通則》(1,20265438年6月生效)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當9項人格權受到不法侵害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這九項人格權分別是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人格尊嚴和個人自由的權利。被害人因侵權行為死亡,其家屬受到了很大的精神打擊,可以依法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要求支付慰問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造成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造成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受害人傷殘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和傷殘生活補助費,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
第三,校園暴力學校需要承擔責任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情節嚴重的,校園暴力所犯罪行將包括故意傷害和搶劫。違反這些法律的人將承擔刑事責任。雖然我國法律規定未成年人在16周歲以下,但超過14周歲,實施嚴重暴力行為的,也要承擔刑事責任。對於學校來說,因為沒有盡到管理保護義務,也需要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