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遺屬津貼所需材料:
1.遺屬津貼申請人身份證及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戶口本須註明“喪偶”)
2.證明函(證明關系和失業情況)(由遺屬津貼申請人所在居委會和辦事處蓋章)
3、核減表原件及復印件(由勞動保險中心提供)
4.檔案(由勞動保險中心提供)
5、填寫臨時申請表,初審後提交補正材料。
6.正式申報後,打印正式申請表並在企業、居委會、勞保中心、辦公室、社保經辦處蓋章審批,然後錄入社區微機,增加遺屬人數。
7.等待存折的領取和發放。
申請遺屬津貼的條件如下:
被扶養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時,被扶養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1,男60周歲以上,女50周歲以上(如遇因工死亡,女須55周歲以上)2、16周歲以下或16周歲以上仍在普通中學就讀的被贍養人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被贍養人。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被撫養人死亡時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不能等到符合條件時再申請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的變化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