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收養法是什麽?
民法典於2021,1生效,收養法於2020年1生效。當這壹規定被民法典取代後,相關司法解釋將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如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維護收養關系當事人的權利,制定本法。
第二條收養應當有利於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維護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三條收養不得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
第二章收養關系的建立
第四條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壹)失去父母的孤兒;
(二)棄嬰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下列公民和組織可以被送養:
(1)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且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收養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
第七條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款、第五條第三款、第九條的限制,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
華僑可以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也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第八條收養人只能收養壹個子女。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兒、殘疾兒童或者棄嬰、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收養壹個的限制。
第九條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十條生父母送養子女的,雙方應當收養子女。父母壹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收養。
如果配偶收養孩子,夫妻必須共同收養。
第十壹條收養人收養和被收養人收養應當自願。收養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十二條未成年人的父母雙方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送養,但父母可能對未成年人造成嚴重傷害的除外。
第十三條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必須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的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收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第十四條繼父、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款、第五條第三款、第六條的限制,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收養壹人。
第十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或者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