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進壹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四。規範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標準和程序。
(六)嚴格限制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範圍。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必須以法律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的政策文件為依據,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擴大。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範圍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制度和守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65 438+06]33號),限定為嚴重危害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公平市場競爭秩序和正常社會秩序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責任人, 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拒不履行國防義務的。
(七)嚴格規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對在全國範圍內實施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性文件的形式確定名單認定標準。暫時不具備條件的,該領域主管(監管)部門可以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確定。名單認定標準應當充分征求部際聯席會議牽頭單位及其他有關部門、相關市場主體、行業協會、法律服務機構、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認可標準應通過中國信用網和本領域主管(監管)部門指定的網站公布。認定標準應當明確除名的條件、程序和救濟措施。認證標準制定部門應定期組織對標準實施效果的第三方評估,並及時修訂。僅對本地區實施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名單認定標準由地方法規規定。
(八)嚴格履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程序。行政機關在作出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認定的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核實,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反饋結果。當市場主體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時,認定部門應當依托相應的行政決定文書,載明理由、依據、失信懲戒措施提示、除名條件和程序、救濟措施等內容。必要時,認定部門也可以單獨制作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決定文書。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原則上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標準確定,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