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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06條的內容

《民法典》第506條的內容是什麽?

《民法典》第506條是關於情勢變更的。該條款規定,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本條件發生了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重大變化,不屬於商業風險。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對壹方明顯不公平,受到不利影響的壹方可以與另壹方重新談判;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壹、情況變化概述

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成立後,由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合同基本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合同繼續履行將會影響明顯不公平的情形。情勢變更通常是由不可抗力、事故、政策變化等原因引起的。

二、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

1,合同成立後,合同基本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2.當事人不能預見的;

3.商業風險以外的因素;

4.繼續履行合同對壹方當事人顯失公平的;

5.受到不利影響的壹方可以與另壹方重新談判;

6.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形勢變化的後果

當情況發生變化時,受到不利影響的壹方可以與另壹方重新談判。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綜上,《民法典》第506條是關於情事變更的。合同成立後基本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對壹方顯失公平時,受不利影響的壹方可以與另壹方重新協商,或者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該條款旨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本條件發生了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重大變化,不屬於商業風險。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對壹方明顯不公平,受到不利影響的壹方可以與另壹方重新談判;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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