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起草機構命名,法案可分為:
1) H.R. ### #(“眾議院法案”,由眾議院起草的法案)或S. ###(“參議院法案”,由眾議院或參議院起草的法案):英文Bill。
2) H.J. Res. # #(“眾議院聯合法案”)或S.J.Res. ###(“參議院聯合法案”):英文是Joint Resolution,由參議院和眾議院共同起草的法案。
上述法案必須經過上述正常立法程序,由總統簽署後才能正式成為法律並生效。
3) H. Con.Res. #(“眾議院* * *帶決議”)或S. Con.Res. #(“參議院* *帶決議”):英文為Concurrent Resolution (* *帶決議)。主要用於制定或修改整個國會(眾議院+參議院)的運行規則。有時,國會會利用這類法案向總統傳達國會兩院對某個國內或國際問題的意見或情緒取向。這類法案必須由兩院同時通過,但不需要總統簽署,不能具有法律的功能。
4) H.Res. # #(“眾議院簡單法案”)或S.Res. # #(“參議院簡單法案”):英文的簡單決議。該法案的適用對象僅限於我院,無論是涉及我院的某些規定,還是表達我院對國內或國際事務的意見或建議。這樣的法案只需要起草方立法院通過,不需要另院通過,也不需要院長簽署。當然,它們不能具有法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