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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中H.R.XXX怎麽翻譯?

在美國,法案是由美國國會起草的,國會可以是眾議院,也可以是參議院。該法案必須得到所有三方(眾議院、參議院和總統)的同意才能生效。正常的程序是:壹項法案由國會起草(法案的前綴+編號,如H.R. 325,以起草機構命名),兩院投票通過後,轉交給總統,再由總統簽署成為法律。此時根據票據的性質,分為公法和私法,並賦予壹個正式的編號(如公法112-19)。當然,總統經常不同意國會送來的議案,他可以否決。總統可以明確否決法案(否決),也可以讓法案在14天後自動否決(口袋否決)而不簽字。被總統否決的議案可以由國會重新表決。如果兩院三分之二的議員同意,就可以超越總統的否決,使法案正式成為法律。

按起草機構命名,法案可分為:

1) H.R. ### #(“眾議院法案”,由眾議院起草的法案)或S. ###(“參議院法案”,由眾議院或參議院起草的法案):英文Bill。

2) H.J. Res. # #(“眾議院聯合法案”)或S.J.Res. ###(“參議院聯合法案”):英文是Joint Resolution,由參議院和眾議院共同起草的法案。

上述法案必須經過上述正常立法程序,由總統簽署後才能正式成為法律並生效。

3) H. Con.Res. #(“眾議院* * *帶決議”)或S. Con.Res. #(“參議院* *帶決議”):英文為Concurrent Resolution (* *帶決議)。主要用於制定或修改整個國會(眾議院+參議院)的運行規則。有時,國會會利用這類法案向總統傳達國會兩院對某個國內或國際問題的意見或情緒取向。這類法案必須由兩院同時通過,但不需要總統簽署,不能具有法律的功能。

4) H.Res. # #(“眾議院簡單法案”)或S.Res. # #(“參議院簡單法案”):英文的簡單決議。該法案的適用對象僅限於我院,無論是涉及我院的某些規定,還是表達我院對國內或國際事務的意見或建議。這樣的法案只需要起草方立法院通過,不需要另院通過,也不需要院長簽署。當然,它們不能具有法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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