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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關系是指通過教育法律規範的調整而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教育法律關系是指教育法律規範在調整教育社會關系中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調整的教育法律關系主要可分為四類:

(1)教育行政法律關系:

其特點是雙方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其內容由行政機關單方決定,行政相對人應當服從。

(2)教育經濟法律關系:

主要涉及國家對教育的財政撥款、國家征收教育費附加、國家對學校興辦產業和進行基本建設的優惠政策。

(3)教育民事法律關系:

其特點是雙方地位平等,發生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在壹定程度上體現了等價有償,如學校與教師簽訂聘用合同,聯合辦學等。

(4)教育者與受教育者之間的特殊法律關系:

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育者與教育對象的關系既不是權利義務對等的民事關系,也不是上下級的行政關系,而是壹種“傳道授業解惑”和相互學習的特殊關系。有人認為,從教育的公共性和教育者職業的準官方性質來看,這種法律關系是壹種準行政法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總則:

第壹條:

為了發展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級各類教育。

第三條:

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教育。

第四條:

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基礎,國家保障教育優先發展。

第五條:

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教育要堅持德育為主,加強對受教育者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增強其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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