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調整的教育法律關系主要可分為四類:
(1)教育行政法律關系:
其特點是雙方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其內容由行政機關單方決定,行政相對人應當服從。
(2)教育經濟法律關系:
主要涉及國家對教育的財政撥款、國家征收教育費附加、國家對學校興辦產業和進行基本建設的優惠政策。
(3)教育民事法律關系:
其特點是雙方地位平等,發生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在壹定程度上體現了等價有償,如學校與教師簽訂聘用合同,聯合辦學等。
(4)教育者與受教育者之間的特殊法律關系:
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育者與教育對象的關系既不是權利義務對等的民事關系,也不是上下級的行政關系,而是壹種“傳道授業解惑”和相互學習的特殊關系。有人認為,從教育的公共性和教育者職業的準官方性質來看,這種法律關系是壹種準行政法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總則:
第壹條:
為了發展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級各類教育。
第三條:
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教育。
第四條:
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基礎,國家保障教育優先發展。
第五條:
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教育要堅持德育為主,加強對受教育者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增強其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