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固定期限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中的“自動延期”條款使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了三種法定類型。根據勞動合同類型合法的原則,超出的類型不合法,此類“自動延期”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
(壹)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雙方繼續按原待遇履行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三、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需提供的材料:勞動仲裁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等。
四、提交材料後,仲裁委員會應在5個工作日內立案。之後法院會舉行聽證會,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委員會將在立案後60日內出具裁決書。如對裁決不服,可在收到裁決書後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委員會是免費的,可以在任職或離職後壹年內申請勞動仲裁。
5.《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