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程序通常是書面起訴,要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2、受理後,經審查發現符合法定條件的,法院決定立案;
3.庭前準備,向被告人送達傳票,進行辯護,交換證據,允許法院進行調解;
4.法庭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評議、量刑。
簡易程序是壹種當場適用的行政處罰程序,也稱當場處罰程序。當場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定組織對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二條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0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交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相關權利義務,或者借故告知。第壹百壹十四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