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質不同,行政法規是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普遍適用的法規,是行政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規章是行政機關制定的,作為行政機關內部的規範性文件,具有地方適用性;
2、制定程序不同,行政法規的制定程序相對嚴格,必須由立法機關或依法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和頒布;規章由行政機關自行制定和頒布;
3、適用範圍不同,行政法規具有普遍適用性,普遍適用於全國範圍內的行政活動;規章具有地方適用性,適用於制定規章的行政機關內部的行政活動;
4、效力不同,行政法規具有普遍約束力,行政機關和公民都應按照其規定行事,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而規則的效力範圍相對較小,其規定僅適用於制定規則的行政機關內部的行政活動。
行政法規的適用範圍如下:
1.行政法規是針對行政領域的法律法規,適用範圍廣泛,包括全國、地方、行業、部門等不同層次的行政機關和行政活動;
2.行政法規是普遍適用的法律法規,適用於行政領域的壹切機關和公民;
3.行政法規是具有高度法律效力的法律,其規定可以作為行政機關處理行政事務的依據,對行政機關和公民都具有約束力。
綜上所述,行政法規和規章是行政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具有壹定的規範作用。在實踐中,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用的法律法規,以保證行政活動的合法性和規範性。
法律依據:
《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十壹條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起草。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確定由國務院壹個或者多個部門負責起草行政法規,也可以確定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
第十二條
起草行政法規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並符合下列要求:
(1)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體現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學規範行政行為,促進政府職能向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環境保護等方面轉變。;
(三)本著精簡、統壹、效能的原則,由壹個行政機關承擔相同或者相近的職能,簡化行政程序;
(四)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規定其義務的同時,應當規定其相應的權利以及保障權利實現的途徑;
(五)體現行政機關職權與責任相統壹的原則,在賦予有關行政機關必要權限的同時,應當規定其行使職權的條件、程序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