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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規定審結的案件可以再審嗎?

已經決定終結的案件,仍然可以再審。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母親已經被判刑或者裁定,但有明顯程序錯誤或者其他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再審。

壹、按規定裁定終結的案件還可以再審嗎?

如果執行終審裁定,案件可以重審。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當事人申請再審。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200條再審事由

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案件審理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壹)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什麽情況下裁定終止執行?

執行終結,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已經開始的強制執行,因某些法律上的特殊情況而不能繼續執行,從而終結執行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a)申請人撤回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法律事件是嚴謹的,每壹個案件都需要嚴謹對待。因此,當已經裁定終結的案件確有明顯錯誤時,可以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再審,但在申請再審的過程中,不中止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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