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按期交付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作為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虛假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公司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出資額2%以上10%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在法定會計賬簿之外設置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資料中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公司未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補足應當提取的數額,可以對公司處以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7.公司在合並、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未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
8.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依照《公司法》規定辦理相關變更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登記;逾期未登記的,處以654.38+0萬元至654.38+0萬元不等的罰款。
9.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資格證書,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犯本罪,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0.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應當先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