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1,停止侵權。停止侵權主要用於侵犯知識產權(商標專用權等。)和人身權(姓名權、肖像權等。).
2.排除障礙。排除障礙主要用於保護財產所有權、經營權、承包權、使用權和相鄰權。
3.排除危險。消除危險主要用於因他人經營活動或物業管理不善而可能給自身財產和人身帶來的危險。
4.歸還財產。返還財產廣泛應用於財產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形。
5.恢復原狀。歸還主要是壹種責任形式,當它被用來占有他人的財產時。
6.修理、重做和更換。修理、返工、更換主要用於債務人履行合同時音樂會標的物質量不合格時的民事責任形式。
7.損失賠償。損失賠償是民法中最常用的方法之壹。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都可以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這種責任形式只適用於違約責任。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主要適用於侵犯名譽權等人身權和侵犯知識產權。
10,道歉。道歉適用於各種侵犯人身權和知識產權的行為。
法律規定公民只有種樹的權利,沒有砍樹的權利。切割通常是罰款,金額大多由當地政府決定。如果砍伐被政府用於綠化或者防風,那就嚴重多了。罰款會幾千甚至幾千,還可能有拘留。
1.鄰居毀壞的植物達到五千元以上或者毀壞三次以上的,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
2、如果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則屬於治安案件,應予以行政拘留和罰款;
3.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壹)》
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財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聚眾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2)《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65438修改為0997)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訂)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搶奪、搶劫、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