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
規則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壹)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情節惡劣的,視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規則二。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同壹誹謗性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因誹謗受到行政處罰兩年內,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九條?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經營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壹條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煽動暴力抗拒執法罪、第二百九十壹條之壹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
侮辱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