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認罪還需要律師嗎?
在認罪悔罪書上簽字後。開庭時不需要聘請律師,因為法院壹般會根據檢察院的意見作出判決。很多被告人在偵查階段沒有委托律師,也沒有協助律師,而是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認罪認罰。或者即使有辯護律師,偵查機關繞過辯護律師,親自與被告人進行供述。
值班律師是證人。雖然他可能會把法律規定和制度規定告訴被告,但是他沒有看過論文,沒有見過面,沒有溝通過,所以客觀上不可能提出什麽實質性的意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有效的法律幫助,保證其自願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後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沒有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看守所)應當通知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變更強制措施申請。符合通知辯護條件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定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什麽情況下法院不會采納檢察院的意見?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壹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下列情形除外:
1,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2.被告違背自己的意願認罪;
3.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
4.起訴中指控的罪名與審判中認定的罪名不壹致;
5.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未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
綜上所述,被告人在檢察院辦案過程中自願坦白自己的罪行,表示認罪,並同意簽署處罰書,這樣通常不需要聘請律師,因為處罰書上會寫清楚檢察院的量刑意見,讓被告人知道自己將面臨什麽樣的處罰。當然,作為司法機關,還是會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