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以下八種情況的建築屬於違法建築。
1,改變了建築的使用功能。
2、未經同意,擅自改建、翻建、擴建建築物。
3、臨時建築,逾期不拆除。
4、擅自變更設計圖紙,修建建築物的。
5.非法轉讓特區內已城市化的居委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及其上的建築物。非法轉讓村民自己的宅基地、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以及在其上修建的建築物。
6.在已規劃為公共設施、公共場所和公共綠地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築物。
7.雖是農村自用的宅基地或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但違反當地城市規劃或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建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三十七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第三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擬出讓土地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規劃條件不確定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並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擅自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第三十九條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撤銷相關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應當及時歸還;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