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監督是壹個執行機構或執行者。
公司主管的職責是:
1,確定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及其工作職責;
2、組織編制監理規劃,審批監理實施細則;
3.根據工程進度安排監理人員進場,檢查監理人員的工作,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
4、組織監理會議;
5.組織審查分包商的資質;
6、組織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應急救援方案;
7.審核復工申請表,簽發開工令、工程停工令、復工令;
8、組織檢查施工單位現場質量、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建立和運行情況;
9.組織審核施工單位的付款申請,簽發工程款支付證書,組織審核竣工結算;
10,組織審核和處理工程變更;
11.調解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的合同糾紛,處理費用和工期索賠。
“監督”的含義可以用更全面的方式來表達:壹個執行機構或執行者按照標準對某壹行為的相關主體進行監督、監控和評估,遵守“理”的按程序辦事,違反“理”的就要追究。
同時,執行機構或執行者要采取組織、協調、控制和措施來完成任務,使組織者更準確、完整、合理地實現預期目標。
監理工程師、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註冊稅務師、投資項目管理師、社會工作者、質量工程師、廣告人資格考試證書於2012 12 31發放。
公司監理的法律責任:
《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監事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賦予的權力,參與公司事務的管理和監督,同時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的義務。執行公司職務時,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履行義務,維護公司利益。
為了促使監事為了公司的利益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使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得到恢復或賠償,《公司法》明確規定了監事違法履行職務給公司造成損害時所承擔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