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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工傷後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的,但需要勞動者本人提出或者存在法定的過失辭退。如果合同還沒到期,單位不可能因為妳工傷就以這個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但由於工傷是由於妳違反了公司相應的解除合同條款,公司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同時妳也知道該條款的存在,所以公司可以解除妳的勞動合同,但妳應得到的工傷保險待遇不受影響(工傷保險相關待遇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訂)。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以欺詐、威脅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在不影響剩余部分效力的情況下,剩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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