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惡意辭退員工,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在試用期內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這壹權利的行使是有條件的,即要求單位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明是偽造的,提供的身份證明是假的。如果只是認為員工工作能力不好,沒有其他證據,那麽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為工作能力不行,這是主觀看法。如果允許以此作為辭退員工的條件,可能會導致單位惡意規避法律,找各種借口隨意辭退員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簽合同和不簽合同的區別是非常大的!所以壹開始我們會確定進入這個單元。妳應該考慮簽相應的勞動合同。這樣壹旦有事,就可以有效維權了!另外,對於初入職場的朋友,我建議進入壹些大公司實習,因為大公司規模大,有培養新人的能力和需求。大公司機會多,也能增長見識,鍛煉能力。而且大公司壹般都比較知名,不敢做太出格的事情。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