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NPC常務委員會主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產生。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或者選民的監督。原選舉單位或者原選區的選民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罷免或者撤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法律選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成員,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成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誌,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參與行使國家權力。
第三條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壹)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與審議各種議案、報告和其他問題,發表意見;
(二)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罷免等。;
(三)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
(五)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表決;
(六)獲得依法履行代表職責所需的信息和各種保障;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條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二)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議案、報告等問題,發表意見,做好會議期間的各項工作;
(三)積極參加統壹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等演出活動;
(四)加強學習和調查研究,不斷提高履行代表職責的能力;
(五)密切聯系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六)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條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和依照本法規定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都是代表的職責。
國家和社會為代表履行代表職責提供保障。
代表著不脫離各自的生產和工作。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參加閉會期間統壹組織的執行職務活動的代表,應當安排好自己的生產和工作,優先執行代表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