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被執行人故意抗拒執行的,法院有權拘留。而且法院有權凍結微信的變更,被執行人不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法院在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有關規定如下: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凍結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按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和其他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經被凍結的,不得再次凍結。
第壹百四十五條查封、扣押的財產、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發現確實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予以返還。
衍生問題:
公安機關在刑偵階段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公安機關在刑事偵查階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強制傳喚:依法強制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
2.取保候審: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函,保證隨時可用,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審判,對其不予羈押或者暫予監外執行。
3.監視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住所或者指定居所,並對其行為進行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壹種強制措施。
4.拘留:拘留,拘留。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臨時拘留需要調查的人;行政拘留是指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拘留在公安機關看守所,壹般不超過十五天,合並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天。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5.逮捕:逮捕是經檢察院、法院批準或者決定,由公安機關實施的,在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情況下,在壹定期限內完全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