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訴訟請求或者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對新增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提起訴訟。
二、行政訴訟二審的結果是什麽?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處理申訴案件: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應當依法變更、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在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變更原判決的,還應當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申請行政訴訟二審後,不能隨意變更訴訟請求。二審有兩種結果,壹種是維持原判,壹種是重新判決。法院認為原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維持原判;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的,將改判或者撤銷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八條。
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追加獨立訴訟請求或者原審被告提起反訴的;
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對新增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提起訴訟。雙方當事人約定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共同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壹並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