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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釋「法律面前不可能人人平等,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法律面前不能人人平等”的“平等”是指實質上的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等”就是形式上的平等。

2.在現實社會生活中,法律只能實現形式上的平等,而不能實現實質上的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體現了法律的普遍性。

近代以來,法律的普遍性表現為普遍平等待遇,即要求平等對待所有人。法律上的平等是規範上的平等,而不是事實上的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禁止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不禁止任何差別待遇。平等原則不禁止立法上的合理差異,以形式上的不平等促進實質上的平等。

擴展數據:

法律的本質:

1是統治階級意誌提升為國家意誌的體現。

法(1)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這表明了法律的階級性。法律不是超階級的,它總是體現著某個階級的意誌。

(2)法律只能屬於統治階級。法律在經濟上和政治上只能是統治階級,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

(3)法律是統治階級階級意誌的體現。法律是通過自己掌握的國家權力把自己的意誌上升為國家意誌,即不是統治階級個人意誌的體現,也不應該是統治階級個人或部分(階級、階層)意誌的體現。

(4)法律是統治階級基本意誌的體現。不是所有意誌的化身。統治階級的意誌應該通過各種方式來體現和實施。法律不可能包羅萬象。它只規定和調整統治階級的基本利益和基本社會制度以及重大社會關系。

(5)法律體現的統治階級意誌內容的確定,是由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統治階級所代表的、與壹定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生產關系決定的。

2.由國家制定或批準。

法律(1)體現了統治階級的意誌,但統治階級的意誌本身不能直接形成法律。只有被統治階級國家制定或認可,才能成為法律。

(2)法律體現的統治階級意誌之所以采取國家形式,是為了獲得普遍遵守的行為規則,這些規則具有普遍約束力。

3.它由國家強制執行。

(1)壹切行為規則和社會規範都有壹定程度的強制性,但法律是最具強制性的——即如果不強制執行,國家會確保其實施。不執行——輕者剝奪權利,重者剝奪生命。

(2)國家強制力的物質形態:即壹系列國家執法組織:法院、檢察院、監獄、軍隊、警察等。保證落實。

4.社交。

(1)方法的基本屬性——階級性。

(2)法律的社會性。在階級社會中,法律在實現統治階級職能的同時,還履行著“執行壹切社會性質所產生的各種公共事務”的職能。隨著社會主義經濟和政治的進步,法律服務於公共利益的社會功能及其在相關的經濟、科學、技術、環境等法律部門中的積極作用日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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