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促進殘疾人和其他公民之間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倡導社會形成正確的“殘疾人”概念,即“殘疾人”不是“殘疾人”,除了身體某個部位有障礙外,在其他方面與健康人壹樣,享有與其他公民壹樣的權利和人格尊嚴。殘疾人可以通過自己的勞動實現自己的價值,為社會貢獻自己的聰明才智。政府和社會應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形式,廣泛宣傳現代文明社會的殘疾人理念。同時,通過各種活動,促進殘疾人與其他公民的相互了解和交流,消除對殘疾人的各種歧視和偏見。
(2)宣傳殘疾人事業,幫助殘疾人。殘疾人事業是為殘疾人服務、解決殘疾人問題、改善殘疾人狀況、促進殘疾人平等、參與和享受的綜合性社會事業,包括康復、教育、就業、文化、體育、福利、環境、條件和殘疾人組織建設。政府和社會應通過各種形式積極宣傳和促進殘疾人事業。同時,積極宣傳各種幫助殘疾人的事跡,促進社會、鄰裏和家庭成員對殘疾人的關心、愛護和幫助。要在全社會廣泛開展各種形式的助殘活動,把助殘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動員和組織社會成員為殘疾人提供幫助和服務。
(3)弘揚殘疾人自強不息的精神。通過各種宣傳手段,大力弘揚殘疾人自強不息的精神,為殘疾人乃至社會公眾樹立榜樣。要在殘疾人中開展自強自立活動,鼓勵和幫助殘疾人樂觀進取,自力更生,積極參與社會生活,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更好地獲得社會的理解和尊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領導和綜合協調,將殘疾人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國務院制定了中國殘疾人發展綱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中國殘疾人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殘疾人工作的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與殘疾人保持密切聯系,聽取他們的意見,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第六條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殘疾人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依法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就涉及殘疾人權益和殘疾人事業的重大問題聽取殘疾人及其組織的意見。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保障殘疾人權益和發展殘疾人事業的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