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各類電話詐騙事件層出不窮,公安機關無法及時有效地識別和控制詐騙電話。各地法院的法官辦公電話不對外開放,導致不法分子有機會以公安人員的名義通過電話公開實施詐騙。為了提醒公眾,很多電視臺、新聞單位、銀行、公安等部門都專門宣傳,不要輕信以法院工作人員名義打來的各種電話,導致當事人對法院的電話通知工作產生了誤解,以為法院不會給當事人打電話通知相關事宜。
事實上,對於壹些程序性文件和程序性事務,法院往往會電話通知當事人。電話通知,壹方面可以提高訴訟過程的效率,避免郵件送達造成的行程時間損失、部分地址錯誤造成的送達無效等問題;另壹方面也可以更好地照顧當事人的時間,在當事人認可的時間內安排應訴、提交證據或開庭等工作。
實際上,法院的電話通知只是壹種信息傳遞方式。法院不會通過電話要求當事人提供任何財產信息,更不用說要求當事人提供財產擔保或財產轉移證明。
2
誤區二:口頭事實屬於“事實”
訴訟中,很多當事人證據意識淡薄,不清楚證據的形式要件。很多當事人甚至不寫證據目錄,也不寫證據目的。在審理過程中,大部分事實都是基於當事人自己的“口述”。
眾所周知,民事訴訟,訴訟就是要打“證據”。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很多“當事人自己認為已經把事情說清楚了,法官卻沒有采納”的情況。事實上,法官壹般不會相信自己說的話,只聽不聽對方認可的事實口頭陳述。
三
誤區三:法院認定的事實應該與客觀事實相符。
法院認定的事實壹般稱為“法律事實”。“客觀事實”和“法律事實”是兩個概念。“客觀事實”是真實存在、實際發生的事實,“法律事實”是法官通過思維邏輯和相關證據認定的事實,具有明顯的推理色彩和主觀性。
當事人知道客觀事實的真實面目,但法官不是案件事實的見證人。法官只能通過雙方提交的證據和事實陳述來描述自己心目中的“法律事實”。“法律事實”是主觀的,只能無限接近“客觀事實”,永遠不可能百分之百等於“客觀事實”。有時候,基於法官理解和證據認定的差異,會出現“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完全相反的情況。當事人壹旦認為法官認定的事實與“客觀事實”不符,就會認為法官認定的事實是錯誤的,或者認為法官明顯有偏見,這其實是“法律事實”不能還原為“客觀事實”這壹性質造成的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