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是怎樣的?
民法典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民法典》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犯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為生活消費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民法典是介於壹般法和特別法之間的消費者保護法。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應當優先考慮《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
目前,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很多,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旅遊法、廣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
《民法典》第128條將保護消費者和其他特殊群體的合法權益納入民法典,從而使保護消費者成為民法典的壹部分。
從法典的角度看,可以充分發揮民法典的私法作用,完善民法典對弱勢群體的特別保護制度;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有利於消費者實現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特點如下:1。消費者的權利用專章規定,可見該法旨在保護消費者權益。這部法律列舉了很多消費者權益,顯示了很高的保護水平。2、特別強調經營者的義務。首先,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其次,專章規定了經營者對特定消費者和社會公眾的義務。3.鼓勵和動員全社會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己任,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進行全方位監督。4.重視消費者的群體保護,用專章規定消費者組織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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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未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未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的;對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三)賓館、商場、飯店、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景區、娛樂場所等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經營場所;(四)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五)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