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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國務院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地位的具體體現。

國務院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地位的具體體現:

1,國務院負責統壹領導全國的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等行政工作;

2、國務院統壹領導的各職能機構、直屬機構和辦事機構。

3.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所屬機構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4.國務院規定中央和省級行政機關的職權劃分,統壹領導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

5、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以保證全國行政工作的統壹和順利。

6.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對全國各級行政機關具有普遍約束力,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必須遵守。

國務院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體現為國務院領導所有行政機關。國務院有權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限內,制定行政法規,發布命令,決定行政管理體制內的事項。國務院還具有政策形成職能,不僅可以形成行政系統的政策,還可以通過主動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交議案和建議,參與國家大政方針的形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NPC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明確各部、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壹領導各部、各委員會的工作,領導不屬於各部、各委員會的國家行政工作;

(四)統壹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家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城鄉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外交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

(十壹)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十二)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法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依法審批行政機構的設置,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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