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行政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權;
(3)按照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
(四)離開所居住的縣或者遷居,應當報執行機關批準。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檢查機關的規定報告活動情況;
(三)遵守檢查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縣或者遷居的,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被假釋的罪犯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察機關的規定報告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察機關關於接待來訪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縣,或者遷居異地,應當報經監察機關批準。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公安部關於對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宣告緩刑、假釋和假釋的罪犯監督管理的規定》,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安部制定的有關規定;
(二)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不組織或者不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結社活動;
(4)不得接受采訪、演講;
(5)禁止發表、出版或發行言論、書籍、音像制品等。危害國家榮譽和利益或者在國內外造成其他社會危害的;
(六)不得擔任國家機關職務;
(七)不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擔任領導職務;
(8)遵守公安機關制定的具體監督管理辦法。
4.根據《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對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罪犯監督管理的規定》,罪犯在保外就醫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安部制定的有關規定;
(二)在指定醫院接受治療的;
(三)因治療、護理等特殊需要,確需轉院或離開生活區的,須經公安機關批準;
(4)治病以外的社會活動,必須經公安機關批準;
(五)遵守公安機關制定的具體監督管理辦法。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社區矯正對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矯正對象的緩刑、假釋考驗期已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依照法定程序撤銷緩刑和假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四條的規定,保外就醫的矯正對象嚴重違反保外就醫有關規定的,應當依法收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