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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外匯罪的司法解釋

不起訴要點概述

不起訴第四點:現有證據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不清楚、不充分,不符合起訴條件。

不起訴要點5:構成非法經營罪的犯罪分子,但因其級別較低,對同壹犯罪影響不大,決定不起訴。

無起訴依據6:犯罪情節輕微的,屬於自首案件,不需要受到刑事處罰。

不起訴第四點:現有證據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不清楚、不充分,不符合起訴條件。

四個案例,

案號:海驗[2019]第64號

判斷理由:

與香港**incI(以下簡稱* * Finance,註冊於伯利茲)簽訂渠道代理框架協議,成為* * Finance在中國的二級代理,專門為中國境內的境外外匯匯率交易開發客戶,從中賺取交易費用。2065438+2007年3月8日以來,“* *經理”公司通過網絡宣傳、朋友介紹等方式,為* *金融發展客戶從事非法外匯交易。聶某某(不起訴)受* *家政公司委托,在連雲港市海州區設立運營中心,通過網上宣傳和朋友介紹,成為* *金融發展的投資人,成為* *金融國內代理團隊負責人。不起訴人朱某某經聶某某介紹投資XX外匯,並幫助宣傳發展連雲港投資人,獲利5萬元。

案例評估:

經我院審查,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但仍認為連雲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不起訴要點5:構成非法經營罪的犯罪分子,但因其級別較低,對同壹犯罪影響不大,決定不起訴。

五個案例,

案號:希瑟青健行244號2019。

判斷理由:

引誘投資者在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格和財務分析的情況下,在其代理的金盛金融平臺上進行投資押註、買漲買跌“黃金、原油、外匯、指數”等國際金融標的。平臺的交易單位為美元,美元與人民幣的匯率固定為1: 0.68。每筆交易(即65,438美元+0,000美元),客戶會自動從平臺扣除50美元作為手續費,然後支付其中的70%。並從金盛理財平臺獲得高額返利,* * *有464名投資人,存款486539.06美元,折合人民幣3308465.608元。

案例評估:

黃在非法經營罪中是從犯,但因其級別較低,在同罪中作用不大,決定對黃不起訴。

無起訴依據6:犯罪情節輕微的,屬於自首案件,不需要受到刑事處罰。

六個案例,

案號:鄂冶金檢罰[2065 438+09]7號

判斷理由:

何某某與詹某某談非法倒賣外匯。雙方約定由詹某某幫助聯系境外客戶與深圳市XX電器有限公司、深圳市XX電子有限公司進行外匯買賣,何某某以當日美元兌人民幣的匯率,高於人民幣價格4%向詹某某購買,並約定每購買壹筆外匯向詹某某支付人民幣200元。何某某安排公司出納黃某某與負責購匯的詹某某對接。安排胡某某(另案處理)將需購買的數據告知黃某某,黃某某根據胡某某提供的數據聯系詹某某購買外匯,詹某某安排境外客戶將外匯轉入大冶進出口外匯賬戶;黃指定的出口公司從詹處購買外匯20多萬美元,詹獲利1萬元。

案例評估:

不起訴的詹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他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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