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的公證流程如下:
1.婚前協議的準備:婚前協議應由雙方協商壹致,明確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債務承擔、贍養義務、撫養權等相關事項。
2.去公證處:雙方需要去公證處辦理公證,帶上身份證和婚前協議的原件和復印件。
3.申請公證:雙方向公證員提交申請並繳納相關費用,公證員對資料進行審核確認。
4.簽訂婚前協議:在公證員的監督下,雙方簽訂婚前協議,並在協議上蓋章簽字。
5.公證員確認:公證員在婚前協議上簽字並註明證明內容,證明婚前協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6.領取公證書:公證完成後,雙方可在規定時間內到公證處領取婚前協議公證書及公證公章。
婚前協議的公正性需要提供以下信息:
1.身份證明:雙方的有效身份證明,如身份證、護照等。
2.婚前財產證明:雙方應提供婚前財產證明,包括銀行存款證明、股票和證券賬戶證明、房產證、車輛證明等。
3.婚前協議:雙方填寫並簽署婚前協議,內容包括婚姻狀況、婚後財產分配、財產繼承等。
4.其他證明材料:如結婚登記證、戶口本、結婚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綜上所述,申請婚前協議公證應符合法律規定,如協議內容合法合規、雙方自願簽署等。公證完成後,公證書應妥善保管和處理,防止丟失或損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