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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認為林權證發放錯誤,向法院起訴無效,是否可以直接駁回起訴?

認為林權證有誤的,應當申請復議。如果對復議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不能直接申請駁回訴訟。

林權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森林法或者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對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並登記發證的憑證。

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是林權登記申請的受理機關,依法履行相應職責。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受理林權權利人登記申請後,首先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申請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應當受理;認為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權權利人補充材料。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森林、林木、林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期為30天。公告期間,利害關系人對登記申請提出異議的,登記申請受理機關應當對其異議進行調查核實。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合法有效,屬於林權爭議的,應當暫緩受理登記申請,移交權屬爭議調解機構處理,根據處理結果重新受理;侵權行為屬於申請人的,應當停止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無效的,應當繼續受理。

當事人認為林業部門頒發的林權證有問題的,可以申請復議。對復議和審批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林權證。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不受理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20年提起的房地產訴訟,以及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的其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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