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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實際宣判後多久才能收監?

被告人在疫情期間被判處實刑後,壹般會在判決生效後壹個月內收監。

罪犯被交付執行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監獄執行時,還應當送達必要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判決書、執行通知書和結案登記表。罪犯被交付執行時,未收到上述法律文書的,不得收監。上述文書不齊全或者記載有誤的,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補充或者更正;那些可能導致錯誤監禁的人不會被監禁。

對罪犯及其物品應當進行必要的身體檢查。在身體檢查中,發現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或者罪犯正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可以暫不收監,但是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除外。監獄應當將體檢結果告知人民法院,對符合暫不收監條件的罪犯,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予監外執行。在對罪犯人身和隨身物品進行檢查時,扣押的違禁品應當予以沒收,非生活必需品由監獄保管或者經罪犯同意退還其家屬。女性罪犯應當接受女性人民警察的檢查。罪犯不允許和子女壹起在監獄服刑。

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監獄、看守所等國家刑罰執行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將被判處死緩、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收監的執法活動。也就是所謂的監護權。將犯人收監是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罪犯的第壹步。為了保證刑罰的準確執行,有效地懲罰和改造罪犯,監禁必須嚴格按照法律執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264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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