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嫖娼不會受到行政拘留:
(1)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歲以上。
處理賣淫的程序如下:
1,傳喚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發現涉嫌賣淫、嫖娼的人員,可以當場口頭傳喚或者持《傳喚證》傳喚到公安機關進行訊問;
2.詢問和核實。公安民警對公安機關傳喚的賣淫、嫖娼嫌疑人應當及時訊問查證,但訊問查證的時限不得超過24小時。經訊問查證,有證據證明壹方以營利為目的,自願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另壹方以給付金錢等物質利益與賣淫者發生性關系的,可以認定為賣淫、嫖娼。訊問查證時,應當註意對雙方分別訊問查證;
3.強制性性病檢查。如果認定為賣淫嫖娼,公安機關必須強制賣淫嫖娼人員進行性病檢查,以此來調查和區分賣淫嫖娼人員是否涉嫌“傳播性病”。強制性檢查性病的方法可以是:
(1)公安民警將賣淫女帶至性病監測門診(或設有皮膚科的公立醫院)檢查;
(二)公安機關壹次抓獲多名賣淫嫖娼人員時,可以通知有關醫療衛生部門前來檢查;
(3)強制性病檢查的費用由賣淫者本人或其家屬承擔,公安機關也可以從賣淫者扣押的財物中預留或扣除必要的性病檢查和治療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圖書、期刊、圖片、電影、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等通信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表演淫穢表演的;
(三)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而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