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與14以上、16以下的女性自願發生性關系不構成犯罪。
2.與未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無論是否自願,均構成強奸罪,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3.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幼女不滿14周歲,且雙方自願,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明顯輕微的,可以不認定為犯罪;
4.與16歲以上女性自願發生性關系,法律認為女性對自己的性行為有處置權,因此不違法。
性行為的法律規定:
1,法定年齡:不同國家和地區對性行為的法定年齡有不同的規定,通常在16-18之間;
2.保護措施:法律通常規定壹系列保護未成年人免受性剝削和性虐待的措施;
3.同意年齡:法律還將規定壹個“同意年齡”,即個人被認為有能力同意發生性行為的最低年齡;
4.性侵罪:如果壹方未達到法定年齡,即使同意發生性關系,另壹方也可能面臨性侵指控;
5.刑事責任:涉及未成年人的性行為可能導致刑事責任,尤其是成年人與未成年人之間的性行為。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法律規定,14周歲以上的少女自願發生性行為不構成犯罪,但與14周歲以下的少女發生性行為,無論是否自願,均構成強奸罪,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幼女不滿14周歲,且雙方都是自願的,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情節明顯輕微的,可以不認定為犯罪。而與16歲以上的女性自願發生性關系,法律認為女性對自己的性行為有處置權,所以並不違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6-1條
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婦女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