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是指執行國家基本建設計劃,組織和監督基本建設工作,控制和使用基本建設投資的基層單位。壹般來說,行政上有獨立的組織形式,經濟上有獨立的核算,有獨立的總體設計和基本建設計劃,是基本建設法律關系的主體。
其權利和義務是:貫徹國家關於基本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編制並組織實施基本建設計劃和基本建設財務計劃;組織基建材料和設備的采購和供應;履行基本建設工作的所有法律程序;負責與勘察設計單位簽訂勘察設計合同,與施工單位簽訂建築安裝合同;及時驗收竣工工程,辦理工程結算和財務決算。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信息,氣象、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工程的相關信息,並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信息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九條施工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購買、租賃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及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批準開工報告之日起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