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由於壹定的法律原因,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無效,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消除後,訴訟時效重新開始。
訴訟期間中斷的法律原因:1。權利人提起訴訟。2.權利人主張權利。3.債務人同意履行其義務。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因壹定的法律原因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而中止訴訟時效的計算。《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九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暫停條件
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出於法律原因。法律原因:1,不可抗力。2.被侵權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3.繼承開始後沒有確定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4.債權人被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不能行使權利。
2.如果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發生在最後六個月(訴訟時效)之前但直到最後六個月仍未消失,則具有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3.訴訟時效中止前經過的期間,與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失後繼續的期間合並計算。但中止的時間過程不計入時效期間。因此,民法將訴訟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障礙。
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後,訴訟時效中止在我國的效力繼續計算。中止前已經執行的訴訟時效仍然有效。中止的法定原因消除後,以前計算的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直至屆滿。
4.如果中止原因發生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之前,但直到最後六個月仍存在,則訴訟時效應在最後六個月中止(註:此種情況下,中止原因發生時訴訟時效不能中止)。
訴訟時效期限的延長
訴訟時效的延長是指因特殊情況,法院對已完成的訴訟時效進行延長。
延長的對象:壹般時效期間、特殊時效期間和最長時效期間都可以延長。
延期條件:1,時效期滿。2、權利人未在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權利是正當的。3.是否延期由法院決定。4、決定延長的期限必須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