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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評價金庸先生起訴大陸作家江南《此間的少年》侵權?

壹個粉絲的作品和抄襲是有本質區別的。也許金庸先生和江南在侵權糾紛上並沒有錯,但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壹定會在壹定程度上推動法治進程。壹個粉絲的作品和抄襲是有本質區別的。如何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如何讓法律適應時代的變化,如何在討論和探索中達到行業標準和知識底線,才是本案應該註意的重點。第壹,粉絲作品和抄襲有本質區別。金庸先生的控訴是明確的,江南的回應是真誠而謙卑的。本案與以往多起抄襲事件的重要區別在於:《此間的少年》是金庸武俠小說的粉絲作品,只是對金庸小說中人物名字的引用;所謂抄襲,就是花與冠的秘密替代。事實上,金庸並沒有起訴“抄襲”。

雖然“範”字是近代從日本傳入中國的,但實際上這種創作方法自古就有,如清代的蕩寇誌、新石器等小說,可視為《水滸傳》、《紅樓夢》的“範”作品。

第二,有爭議的案件反映了社會和文化的變化。這裏的少年是江南15年前的作品。江南還提到,剛發表時擔心法律問題,咨詢了律師。但是,社會文化背景,包括媒介環境和文化生產機制,都因為這裏的青少年的反復轉載而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雖然成文法變化不大,但從本案所處的民法範疇來看,對於金庸訴江南案,可以參考行業規則和交易習慣。這已經成為壹個需要考慮時間跨度和文化環境變化的復雜問題,目前很難得出結論。

對於文化產業來說,不斷調整生產方式以適應新媒體環境的沖擊,不僅會帶來內容的變化,還會伴隨著法律的模糊。就本案而言,隨著粉絲圈的成熟,粉絲作者向原作者尋求授權的版權意識日益清晰。如何讓法律適應時代的變化,如何在討論和探索中達到行業標準和知識底線,才是本案應該關註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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