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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運輸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道路旅客運輸管理條例》是《道路旅客運輸和客運站管理條例》中有關旅客運輸管理的內容。為規範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經營活動,維護道路客運市場秩序,保障道路客運安全,保護乘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制定《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管理條例》。

法律依據:《道路旅客運輸和客運站管理條例》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是指利用公共汽車運送旅客並向公眾提供服務的營業性道路旅客運輸活動,包括班車(加班車)客運、包車客運和旅遊客運。(壹)班車客運是指公共汽車按照固定的線路、時間、站點、班次在城鄉道路上運行的壹種客運方式。加班公交客運是公交客運的壹種補充形式,是在客運班車不能滿足需要或不能正常運營時,按照客運班車的線路、站點臨時增加或調配班車運營的壹種方式。(二)包車客運,是指以運送團體旅客為目的,將客車包租給用戶使用,提供駕駛服務,按照約定的出發地、目的地、路線行駛,包車用戶統壹支付費用的壹種客運方式。(三)旅遊客運,是指以運送遊客觀光為目的,在旅遊景區(點)經營或者至少有壹個行程終點在旅遊景區(點)的客運方式。本規定所稱客運站經營,是指依托站場設施,為道路客運經營者和旅客提供相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四條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或者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條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配合行李、物品的安全檢查,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遵守乘車秩序,文明禮貌;乘車不攜帶違禁物品,不妨礙駕駛人安全駕駛。對實行實名制管理的客運線路和客運站,乘客還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員查驗。乘客上車前,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核對客票記載的身份信息和乘客有效身份證件(以下簡稱票、人、證)原件,記錄相關信息。對拒絕配合行李、物品安全檢查,或者堅持攜帶違禁物品乘坐實名制管理的客運線路,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或者票、人、證不符的乘客,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不得允許其乘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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