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定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起訴。這主要是基於法律對犯罪行為的明確界定和檢察機關對法律條文的嚴格解釋和適用。
第二,如果妳有疑問,就不要起訴。
存疑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有其他重大疑點的案件決定不起訴。這體現了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審慎態度,尊重和保護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不起訴裁量權
酌定不起訴是指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檢察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這體現了刑事司法寬嚴相濟、對輕微犯罪從寬處理的原則。
第四,證據不足不起訴。
證據不足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發現案件證據不足,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是檢察機關對證據要求的嚴格體現,也是保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
動詞 (verb的縮寫)附條件不起訴
附條件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對符合壹定條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決定附條件不起訴。這體現了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護和教育原則,旨在通過具備壹定條件的監督檢查,促進其改過自新,回歸社會。
總而言之:
刑事訴訟中的五種不起訴體現了檢察機關在刑事司法中的審慎態度和寬嚴相濟的原則。檢察機關通過嚴格適用法律規定,既保護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又維護了社會秩序和公平正義。這五種不起訴情形不僅有助於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提高訴訟效率,而且有助於實現刑事司法的公平與效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6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77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予以釋放。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